潘建華
  伴隨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量不斷增大,囿於融資渠道單一,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很難得到有效滿足;同時,由於產業資本平均利潤率的下降,大量民間資金游離於產業而成為流動性資本,投資衝動極為強烈。基於此,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成為資本供需雙方的次優選擇。受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和經濟下行影響,許多民營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甚至資金鏈斷裂,引發了債務糾紛等群體性事件。可以說,涉眾型經濟案件已成為當前影響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之一,如何破解群體性債務矛盾亦已成為地方禮服黨委、政府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是民營經濟先達地區,民營企業眾多,外向依存度高,受金融危機影響也較為深重。路橋區委、區政府從維護社會穩定視角,高度重視、多措並舉,妥善處置了一系列涉眾型經濟案件,實現了維護法律權威和群眾利益的有機統一,形成了鮮明的特色和經驗,現撰文如下,以資參考。
  一、路橋區涉眾型經濟案件西裝簡析
  (一)發案趨勢。2008年以來,路橋區共發生千萬元以上涉眾型經濟案(事)件28起。2008、2009年是案件集中爆發期,2008年發案9起,涉案5億元;2009年發案7起,2010年減至2起,2011年又小幅上揚,2012年再度回落。從案件涉及行業看, 2010年以前,涉眾型經濟案件主要集中在廢舊金屬拆解、貨物聯托運、民間融資等行業,2010年以後開始向其他產業擴散,如製信用貸款造業、船舶修造業和汽配城等專業市場,體現了民間金融關係日益複雜的特點。
  (二)主要特點。路橋區近幾年爆發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相比全國情況來看,有共性也有特性,主要體現在:一是涉及面廣。民間融資手續不完備,且每個債權大戶後面往往串著眾多小戶,導致每起涉眾型經濟案(事)件系統家具涉及受害人少則數十人,多則成百上千人,涉及區域甚至遍及省內外多個縣市區,涉案金額動輒上千萬元,乃至上億元。二是許以高利。債務人往往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特別是非法集資案件,許諾的回報率通常高於金融機構幾倍、甚至十幾倍的。三是追贓不易。大部分案件的爆發源於資金鏈斷裂,此時債務人資產或消耗殆盡或轉移,致使追贓困難、獲償率低。四是訴求激烈。因無法追回損失,債權人往往採取抱團上訪形式,並通過各種途徑給政府施壓,極個別債權人甚至以過激行為威脅政府。五是界定困難。路橋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多數嫌疑人獲取資金是用於日常經營、投資,如固廢拆解行業中的“代拆解”、“期貨點價”,貨物聯托運行業的“代收貨款”等,都是約定俗成的經營慣例,案件定性較為困難。
  (三)原因剖析。一是金融有效供給不足。由於中小民營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和資產質量不高等因素,多數銀行對中小民營企業融資仍持比較謹慎態度,而民間融資從其誕生之初,就偏重於服務中小民營企業。二是宏觀經濟環境影響。受次貸危機、歐債危機和國家貨幣政策從緊以及要素價情趣用品格持續上漲的多重影響,企業生產成本不斷提升,部分企業經營困難,加上銀行抽資導致資金鏈斷裂。同時,一些企業因聯保企業倒閉受到拖累,致使自身資金鏈斷裂。三是部分行業經營不規範。部分行業新衍生的經營模式層出不窮,缺乏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而監管部門則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如廢舊金屬拆解的“代拆解”模式和“期貨點價”模式、貨物聯托運的代收貨款模式、船舶修造業“無訂單生產”模式等均存在較大的漏洞,一旦發生糾紛,很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四是公眾防範意識薄弱。路橋民資豐厚,群眾投資意願強烈,但風險防範意識較弱,特別在熟人社會中只憑口頭約定就將資金交於對方使用。同時,一些“擔保公司”、“理財公司”往往走“邊緣路線”,一方面口頭約定高額利息及付息時間,另一方面立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據來逃避打擊,查處難度很大。
  二、路橋區預防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工作實踐
  路橋區委、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堅持“黨政牽頭、提前介入、權衡利弊、判斷趨勢、綜合應對、適時處理、案結事了”方針,重排查、強幫扶、慎處置、促化解,將大量經濟領域糾紛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整合資源,形成防範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事)件的政府合力。針對涉眾型經濟案(事)件涉及多部門管理難以形成合力的問題,路橋專門建立了全區防範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事)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區委副書記擔任,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區委政法委定期召集成員單位,聽取彙報,研究解決問題。各鎮(街道)按“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社會穩定工作動態預警機制,並實行穩定形勢每月定期預警與涉穩信息即時預警相結合。其中,定期預警主要應用於維穩工作形勢每月分析,即時預警則應用於重要涉穩信息專題研判,通過定量、定性手段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等級,並強化“三色”預警響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2011年12月3日,峰江街道發生一私營企業主盧某某因經營不善負債逃匿。事件發生後,領導小組第一時間介入,專案經營,集體會診,公安、司法、街道等成員單位聯動調處,並和當事人雙方代表、司法所律師等反覆進行磋商協調,最終僅用五天時間促使盧某某及其合伙人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
  (二)因情施策,最大限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處置涉眾型經濟犯罪政策敏感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在具體處置中,路橋區委區政府始終堅持以“社會穩定最大化、案件追贓輓損最大化、資產處置最大化”為目標,嚴格把握政策,因情施策。一是主動進攻、快立快破。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基層派出所接觸群眾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轄區相關人員經商、貿易活動和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等經濟違法動態。對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金額巨大、攜款潛逃或拒絕清退的,由區委政法委統一協調,公、檢、法提前介入,統一共識,積極提供法律保障,及時立案偵查,快偵快破快訴。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及時控贓、積極追贓,最大限度地保護群眾的合法利益。二是寬嚴相濟、依法處理。正確處理嚴厲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與保障企業穩定運行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對涉嫌非法集資但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堅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寬嚴相濟,穩妥慎重處理,做到立案慎重、偵辦方式慎重、強制措施慎重、扣押與凍結等偵查措施慎重,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處置泰恆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王某某負債事件中,在王某某已逃往日本且其名下資產大部分已轉移的情況下,區委區政府不斷給王某某施加壓力促使其從日本歸來與債權人面對面協商,前後召開十幾次協調會,寬嚴相濟,促使該事件事發3年後成功達成協議。三是穩控為先、防止蔓延。專門制訂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穩問題應對處置預案,並嚴格落實群體性事件重大隱患專案經營機制,一旦發現群體性事件苗頭,做到第一時間消除看點、防止聚集,盡最大努力將案件控制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嚴防事件蔓延升級,嚴防發生越級上訪、上街堵路、哄搶財物等行為。同時,嚴格保密制度,避免引發群眾猜疑和各方關註,特別是嚴防引發社會恐慌情緒。如每起此類案(事)件發生後,區里均及時召開緊急穩控工作會議,召集公安、法院、信訪、維穩、宣傳等部門和事發地鎮(街道)對案(事)件進行反覆分析,部署落實各項穩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力保不引發社會恐慌和騷亂。
  (三)源頭治理,依法強化對易引發涉眾型經濟案(事)件行業的整治。近年來,路橋先後重點加強了對聯托運、金屬再生、船舶修造、中介機構等行業的治理工作,規範經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減少不穩定因素。一是加強聯托運行業治理。組織交通、公安、司法、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開展聯托運行業專項治理,引導企業健全規章制度,規範企業行為,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導委托人和承運人簽訂委托運輸合同,規範承運人代收貨款行為;積極籌建聯托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內部約束和管理。二是加強金屬再生行業治理。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引導交易雙方簽訂規範的買賣合同,尤其是對涉及欠款、借款的應出具欠條、借條等有效憑據,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三是加強船舶修造行業治理。由工業經濟、公安、司法等部門會同船舶業重點鎮金清鎮,全面加強對船舶修造主體的監管,重點規範船舶修造合同和借款合同,加強對民間不規範集資行為的治理工作。四是加強中介行業治理。由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等部門牽頭,加強對各類擔保公司、典當公司、理財公司、咨詢公司、代理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平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超範圍經營、非法集資、“放倒款”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打擊,確保其嚴格按照經營範圍開展業務。
  (四)強化宣傳,全面增強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堅持把宣傳教育作為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要環節來抓,大張旗鼓開展預警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群眾的風險意識和防範犯罪意識。一是強化媒體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傳媒作用,加強輿論引導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深刻揭露非法集資活動特別是資金掮客的慣用手段和伎倆,增強群眾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幫助群眾認清風險、理性投資,從源頭上擠壓非法集資活動空間。二是加強警示宣傳。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公開報道力度,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來引導群眾遠離並自覺反對非法集資活動。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全面開展經營風險教育,視情發佈預警提示,提高群眾的防範意識和防侵害能力。
  三、對涉眾型經濟案件防範和處置工作的幾點思考
  建立預防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有效機制,對於維護經濟秩序穩定和基層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結合路橋區的處置實踐,筆者認為,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要“預警得早”、“打擊得準”、“化解得了”,恰當使用“寬嚴相濟”原則,才能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統一。
  (一)必須著眼“預警得早”,完善預警機制。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爆發,往往都有苗頭可循,特別是從最初的個別人反映到大規模的集體上訪,期間會有一段醞釀期,而這段時間恰恰是案件處置最為關鍵的時間,關係著受害人最終的債權受償情況。為此,必須要著眼“預警得早”,完善涉眾型經濟案件預警機制。一是加強情報信息搜集。建立涉眾型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信息會商制度,加強苗頭性信息的收集、共享、分析和研判,確保對企業的資金異常流動、對外非正常融資和企業經營惡化等及時預警預測。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尤其是駐村幹部的信息收集作用,在涉眾型經濟案(事)件高發地區和行業開展排查,掌握民間非正常的投資動態,及時搜集掌握轄區相關人員經商、貿易活動和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等苗頭性、深層次、預警性信息,提出對策建議。二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金融監管部門以大額可疑資金核查工作機製為依托,建立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流向動態監管網絡,對重點單位及行業領域進行資金監控,一旦發生企業主有以高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惡意拖欠職工工資、大額轉移資產等跡象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嚴防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暢通勞資投訴渠道,劃分監察網格,完善用工單位信息數據庫,對網格內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巡查、實時監管,建立勞動違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勞動監察執法和預警機制,從源頭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三是建立整頓預防機制。強化市場主體專項治理,對易發涉眾型案件的行業進行治理整頓,規範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逐步構建“疏堵結合、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二)必須著眼“打擊得準”,完善專業化的破案打擊機制。涉眾型經濟犯罪侵害領域廣,社會危害性大,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要加快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規範化和專業化建設,完善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處置有力的應急體系,牢牢把握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動權。一是強化專案經營。對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數眾多、有經營價值的案件, 必須要一案一專班,落實專案經營, 早定性、早處理,真正做到打早、打小,精確打擊,務求實效。二是防範和制止逃匿行為。增強“控制在先”和“抓捕為先”意識, 第一時間控制涉案嫌疑人員,堅決防止發生提款潛逃、資金非法轉移、藏匿等行為。對已出逃並造成後果、涉嫌犯罪的企業主和其他非法集資人,要組織力量全力追逃。對重點對象的重要關係人也要落實相關措施,為後續追逃和勸返工作創造條件。三是加大追贓輓損力度。堅持查明犯罪事實與追贓輓損並重,始終把損失能否輓回作為評價辦案效果的重要標準,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要依法追查到底,最大限度地輓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要做好涉案資產的評估核算、拍賣變現和清理償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黨紀等各種手段追繳非法所得, 儘量為受害人輓回經濟損失。
  (三)必須著眼“化解得了”,完善危機處置機制。涉眾型經濟案件在處置過程中各方的目標利益是不同的。債權人的訴求主要是如何盡可能地收回債權和利息,在基本無法收回債權時,則訴求政法部門對債務人進行嚴厲的法律追究。債務人主要考慮如何使自己避免受到法律處罰或從輕處罰,如何使自己隱匿的剩餘資產不被追償或少被追償。而黨委政府的對涉眾型經案件的處置考慮的是如何維護社會穩定、債權人的權益、當地經濟發展秩序、法律的尊嚴等多重目標。因此,在處置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辦事,以實現債權人損失最少化為目標,依靠法律懲處、行政管理、道德輿論等多種手段,將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調處貫穿於事件處置的全過程,充分挖掘和利用雙方的各種資源,找到雙方的結合點,使債權人利益少受損失、債務人減輕處罰、社會面和經濟秩序平穩有序,實現社會效果、經濟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統一。一是堅持“三個有利於”原則。牢固樹立和積極實踐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執法效益觀,把維護社會穩定放在首要位置,特別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企業困難較多的現狀下,堅持打擊和防範並重,以“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經濟發展、有利於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原則,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二是堅持寬嚴相濟。在不違背法律的總體框架下,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綜治措施,適時適度處理好涉眾型經濟案件,力求既體現政治效果,又講究法律效果,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做到黨委政府滿意、人民群眾滿意和當事人滿意。三是堅持因案制宜。要根據涉眾型經濟案(事)件產生的原因、表現的形式、涉及的規模、當事人訴求、案件的性質以及對經濟社會穩定可能的影響程度,區別對待,認真研究工作對策、處置方法、輿論引導等,謹慎決策制定應對處置解決方案,依據案(事)件實況,一案一策,準確把握工作力度和節奏,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經濟社會秩序的衝擊。
  (作者系中共台州市路橋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原標題:新形勢下涉眾型經濟案事件處置的實踐與思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n25fnpve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